日前,同行开会,茶歇闲聊间,听说某市慈善会要搞“大慈善”,试图整合当地所有慈善组织及相关资源。被整合对象中,自然少不了规模最大、历史最久的红十字会。
闻此,笔者不禁困惑:无论内涵还是外延,究竟是慈善大还是人道大?有没有必要由谁去整合谁?如需整合,是搞大人道还是大慈善?在《现代汉语辞典》中,“慈善”之释义是:对人关怀,富有同情心。对“人道”的说法是:爱护人的生命,关怀人的幸福,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。而对“人道主义”的解释则更有“底蕴”: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种思想体系,提倡关怀人、尊重人、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被具体为“自由、平等、博爱”等口号。
先从字面词解来看。窃以为“慈善”就是慈心加善举,更重在行动,还称不上是一种世界观或一种思想体系。而以我之浅见陋识,“人道” 则可理解为助人之道、为人之道、尊人之道、救人之道、爱人之道,不仅要见诸于行动,而且偏重于道德理念方面。至于“人道主义”,那更了不得,它和我们国际红十字运动创始鼻祖亨利·杜南密切相关,是全球数亿红十字会会员及志愿者的世界观即灵魂,是历经150年形成的一种普世认同的“以人为本”的思想体系,也是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红十字会奉行的宗旨、体现的性质。
大家知道,世界上被称之为“主义”这个最高意识形态的东西实在屈指可数。人们熟知的有马克思主义、列宁主义,有资本主义、社会主义、共产主义等等,中国伟人毛泽东的思想、邓小平的理论尚且还未够上被称为“主义”。人道可称之为“主义”,而“慈善”却是一种观念和行为。如非本人孤陋寡闻,“慈善主义”倒是闻所未闻也。由此可见,人道不仅付诸于实践,更升华到最高精神境界,升华到世界观的层面,明显是意境高于慈善,内涵深于慈善的。
再从法律角度来看。1949年形成的四项日内瓦公约,即《国际人道法》的主体,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全球各签约国政府、军队和平民所须共同遵守的法律。我国也分别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签署文件,承认并遵守“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者、海上遇船难者、战俘、战时平民待遇”等4项国际公约和2个附加议定书。
1993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至今已有15年了。这是我国第二部社团法律,是国家重要法律,是全国各级党政及全国公民都要遵守的,不是仅在红十字会内部管用的。据笔者所知,目前全国大大小小、林林总总,数不胜数的社会团体中,仅工会和红会具有国家法律支撑之优势。虽然慈善会的工作有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可依,但仅限于接受公益捐赠时管用。何况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同样适用于红十字会及其他有权接受捐赠的机构,在开展捐赠活动时依法办事。听说我国将要出台《慈善法》,但毕竟不是《慈善会法》。笔者估计,我国慈善会的立法,恐怕要望妇联、共青团、科协、文联等老牌全国性团体之项背,还有不少时日。
如此说来,无论从国际法角度,还是国内立法的现状来看,红十字会的“长处”是显而易见的。
最后,再分析一下红十字会与慈善会所从事的业务范畴。我国各地成立慈善会也就是近几年的事,所事业务也比较单纯,基本上就是春节前忙活一阵,收收捐赠(一般不接受物资),用用善款,陪当地领导给困难人群送送温暖。由于慈善会基本都依附民政部门,接受一笔笔靠行政资源用行政手段募来的捐款,数量可观却工作量并不大。当然,在这次5.12地震抗灾捐赠中,各地慈善会大有一番作为,很值得赞赏。
然而,红十字会所事业务就“博大精深”多了。笔者总结十几年红会工作体会,归纳为“一二三四五”。下面,不揣才疏,不计学浅,细细道来:
所谓一:中国红十字运动已有一百多年历史。
所谓二:中国红十字会两大特点,一是国家元首出任名誉会长,二是有国际人道法和我国“红十字会法”为法律支撑。
所谓三:涉及红十字运动理念的“三个人”,即人道、人的(生命权、生存权)、人文关怀。
所谓四:涉及红十字会职能的“四个救”,即救护、救灾、救济、救助(以志愿服务形式向陷入困境的人群提供帮助)。
所谓五:涉及红十字会业务的“五个捐”,即捐款物、捐血液、捐骨髓、捐器官、捐遗体。
明眼人一看便知,类似于慈善会基本业务的救济救灾方面的爱心捐赠,只是红十字会工作的一部分。和平时期红十字会要做那么多事情,如若遇到战时,那战地伤员救护、寻找失散亲人、看望战俘、救济难民,更是忙不胜忙了。2008年5.12大地震发生后,全国各地红十字会除接受大量市民、企业自发前来捐赠的款物外,还要组织无偿献血,派出红十字医疗队赶赴灾区。这些都不是慈善会的业务。谁的外延更大?当然不言而喻。综上所述,由慈善会来整合红十字会是不现实的。话说回来,笔者以为也没必要去由谁整合谁。中国的慈善机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,像现在这样由红十字会和慈善会垄断慈善市场既是无奈之举(社会上诚信缺失),也非长久之计。人家发达国家慈善组织多了去了,也没哪个去整合哪个,不是都干得挺好吗?慈善市场为什么不能有竞争?
所以,窃以为没必要搞什么整合,就算整合也不应是“小吃大”。国际上有统一的红十字会,遍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,而慈善会只是中国“特产”,怎么可能设想由“慈善”去整合“人道”呢?
其实,为加强法制、有序运作,所有人道或慈善组织都应接受政府监管,而不是整合。“大慈善”也好,“大人道”也罢,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寻求合作,互为补充;发挥优势,服务弱势;共谋发展,壮大事业,才是正道和上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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